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25日「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辦理。
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如下:
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報該管兒童遊戲主管機關備查;變 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兒童遊戲場基本資料(包含設置位置、範圍、遊戲設施種類及數量、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理人等資料)。
(二)廠商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試驗報告與合格保證書。
(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部門附設兒童遊戲場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
(五)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
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三、以上資料(正本留存各校)備齊後,請依備查資料檢核表確認資料無誤後,
彩色掃描寄送縣府承辦人信箱:changwen@ems.miaoli.gov.tw 並電話559712 通知已寄出